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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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检测分会(英文名称 Inspection Branch of Hain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Inspection Association,缩写是IBHCEQSIA)。

第二条  分会的性质: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检测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由本省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是隶属于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海南省检测行业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分会的活动地域为海南省,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与建筑工程检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强制性标准;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单位履行,提高职业道德和行业服务水平,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倡互相配合、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关的投诉和业务纠纷;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工作;开展技能资格考核、行业准入资质预审、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开展会员单位检测工作业绩考评及表彰先进的各项评比活动;

(四)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标准的制定;

(五)组织建立建设工程检测专家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六)沟通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会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协调会员与广大用户之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联系,代表本行业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八)引导行业自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九)根据需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检测行业同行企业(包括央企和外省驻琼企业)、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个人;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承认本分会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和支持本分会的工作,及时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分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分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分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聘请名誉会长或名誉会长单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必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产生原则及任职条件:

(一)产生原则:对照任职条件,由协会遴选提名或单位推荐、民主选举产生;

(二)理事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道德风尚;

2、熟悉法律法规和检测行业政策,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在所在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在本行业、地区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单位会员的代表;

5、热心本会工作,能带领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能按期参加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常务理事除具备理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关高级职称,并具有较高的领导能力和较强的组织能力或协会筹备主要成员。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业务培训、技术咨询、论证、仲裁等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有偿服务费;

(三)赞助款;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会费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并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督指导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